(2015)金兰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伟、姜建彪与姜建彪、胡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姜建彪,胡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356号原告王伟。被告姜建彪。被告胡惠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姜建彪、胡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傅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