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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培容与刘全安、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容,刘全安,兰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张培容,女,汉族,生于1958年3月5日,住峨眉山市。被告:刘全安,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19日,住峨眉山市。被告:兰静,女,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容诉被告刘全安、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容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培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容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张培容负担。审判员 王 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