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培容与刘全安、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容,刘全安,兰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张培容,女,汉族,生于1958年3月5日,住峨眉山市。被告:刘全安,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19日,住峨眉山市。被告:兰静,女,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容诉被告刘全安、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容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培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容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张培容负担。审判员 王 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孙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