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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欧南军敲诈勒索(未遂)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南军,男,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小学教师,家住会昌县文武坝镇。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余粮,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南军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艳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南军及其辩护人李余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欧南军在网上查找到赣县县委组织部长陈某某的联系方式,遂故意隐瞒身份在会昌县电信公司楼下一移动营业厅专门购买了一个号码为1362704****手机卡。2014年10月12日,欧南军以1362704****手机号给陈某某发短信、打电话,谎称掌握了陈某某贪污公款的把柄要挟陈某某借30万元给其使用,并威胁陈某某如果不给其30万元便送举报信至赣州市纪委。2014年1月12日13时许,陈某某报案至会昌县公安局。2014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欧南军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欧南军向被害人陈某某写悔过书表示忏悔,陈某某对被告人欧南军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南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建春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归案说明、悔过书、谅解书、提取笔录及提取证据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短信威胁的方式,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欧南军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南军在案发后向被害人发出悔过书,被害人对被告人欧南军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未遂、认罪态度好、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南军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已抵减刑事拘留十五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彭会发人民陪审员  刘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