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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巡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重庆志远粘胶剂厂与浙XX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志远粘胶剂厂,浙XX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巡商初字第31号原告:重庆志远粘胶剂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兴隆沟组。系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永红。委托代理人:胡永成,重庆志远粘胶剂厂销售经理。被告:浙XX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乌江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华松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英杰,浙XX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国才,浙XX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重庆志远粘胶剂厂与被告浙XX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志远粘胶剂厂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志远粘胶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重庆志远粘胶剂厂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郑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方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