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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俊与孙交建、冯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俊,孙交建,冯艳,周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15-1号原告:谭俊,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帅,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交建,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冯艳,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周佳梅,女,1968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俊诉被告孙交建、冯艳、周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佳梅所有的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海纳东岸小区2号楼1号房产,原告提供宋家绸位于蚌埠市永康街53号上河时代花园(北区)29号楼1单元8层1号房产和郝磊位于蚌埠市华夏尚都B-5(e、f)号楼2单元2层1号房产(共有份额5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佳梅所有的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海纳东岸小区2号楼1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隽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白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