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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孙文俊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104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文俊。辩护人杨某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樊城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文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文俊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晚10时许,公安民警在襄阳市樊城区某宾馆清查时,从被告人孙文俊住宿的215房间,查获白色晶体5袋(共重183.4克),后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从送检的白色晶体5袋(共重183.4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文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文俊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3.4克,属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文俊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文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4年7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案涉案毒品183.4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  静代理审判员 殷  然人民陪审员 郑  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闫亚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