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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知民初字第144—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成都温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温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144—15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官久兴,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温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魏嵬。委托代理人陶丽,女,系成都温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温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十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成都温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十案按撤诉处理。十案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审 判 长  黎锦扬代理审判员  代小晞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