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温泉花园23-B-702号。法定代表白永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金仙,职员。被告张琛。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建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