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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钟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谭树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经协调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