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钟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谭树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经协调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