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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邢思广与刘旭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思广,刘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27-3号申请执行人邢思广,干部。被执行人刘旭升,房县供电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张正太(2010年2月24日死于矿难)与刘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旭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房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