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宣宝玉诉被告孙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宝玉,孙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宣宝玉,男。委托代理人张再升,科左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包迪,男,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桂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宝玉为与被告孙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宝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宝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宣宝玉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萍审 判 员 段凤杰人民陪审员 包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