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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宣宝玉诉被告孙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宝玉,孙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84号原告宣宝玉,男。委托代理人张再升,科左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包迪,男,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桂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宝玉为与被告孙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宝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宝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宣宝玉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萍审 判 员  段凤杰人民陪审员  包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