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忠君与长春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君,长春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孙忠君,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董伟,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西五马路10号。法定代表人:詹志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君与被告长春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