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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唐某某,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华,重庆市彭水县鹿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代某某,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唐某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罗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