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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文渊与徐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渊,徐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685号原告李文渊。被告徐燕。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渊诉被告徐燕、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李文渊负担。审判员 边 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