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道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山军与李庆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山军,李庆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道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曹山军,农民。被告:李庆胜,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山军与被告李庆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庆胜的工资84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庆胜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汀水分社工资84000元,每月冻结2000元,自2015年4月始,冻结至满84000元之日止(冻结账户:62×××64)。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谦实审 判 员 程立东人民陪审员 丁启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战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