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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道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山军与李庆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山军,李庆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道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曹山军,农民。被告:李庆胜,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山军与被告李庆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庆胜的工资84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庆胜在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汀水分社工资84000元,每月冻结2000元,自2015年4月始,冻结至满84000元之日止(冻结账户:62×××64)。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谦实审 判 员  程立东人民陪审员  丁启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战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