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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桂春与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春,李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4号原告:何桂春。被告:李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春诉被告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桂春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桂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何桂春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