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桂春与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桂春,李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4号原告:何桂春。被告:李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桂春诉被告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桂春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桂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何桂春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