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潘晓虹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晓虹,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潘晓虹。被执行人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浦劲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晓虹与被执行人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烁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