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韩庆明、韩玉朴与韩玉朴、孟建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庆明,韩玉朴,孟建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韩庆明,农民。被告韩玉朴,农民。被告孟建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庆明与被告韩玉朴、孟建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庆明负担。审判员 翟艳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孔祥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