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任会武与刘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会武,刘水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任会武,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水萍,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陈家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会武与被告刘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会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会武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