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任会武与刘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会武,刘水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任会武,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水萍,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陈家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会武与被告刘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会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会武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