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执民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潘培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潘培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潘培宏。本院在执行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潘培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被执行人潘培宏腾空的房屋中有存放有大量物品,而该物品的权属现存有争议,尚在审理中。因此,权利人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1388号案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