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民初字第1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顾增发与钱建明、苏州千禧制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增发,钱建明,苏州千禧制衣有限公司,钱兴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1420-3号原告顾增发。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建明。被告苏州千禧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渚镇科灵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钱建明。被告钱兴宝。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顾增发诉被告钱建明、苏州千禧制衣有限公司、钱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增发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增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增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76469元,由原告顾增发负担。审 判 长 肖 仁 刚代理审判员 何亚平人民陪审员殷华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瞿 忠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