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福、左仁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福,左仁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中山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06350364-1。法定代表人陈守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明福,男,1966年9月6日生。被告左仁英,女,1963年4月24日生,系被告陈明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福、左仁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1157.50元。由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