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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芮国强与邵光魁、刘小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国强,邵光魁,刘小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531号原告:芮国强,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光魁,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小辉,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国强诉被告邵光魁、刘小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芮国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