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芮国强与邵光魁、刘小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国强,邵光魁,刘小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531号原告:芮国强,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光魁,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小辉,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国强诉被告邵光魁、刘小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芮国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彦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