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新文与张玉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文,张玉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350号原告王新文。委托代理人朱峰。被告张玉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文与被告张玉富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为3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