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行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李德龙诉其行政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违法并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李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葫行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宝生。委托代理人叶德仁。委托代理人李冰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龙。委托代理人吕振武。上诉人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因李德龙诉其行政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冰镜、叶德仁,被上诉人李德龙的委托代理人吕振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德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达成一致意见,按协调意见履行,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丽娟审判员 刘久斌审判员 孙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爽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款: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