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诗营与程文广、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诗营,程文广,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王诗营(曾用名王思营)。被告程文广。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汽车南站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宝英(特别授权),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诗营与被告程文广、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诗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诗营承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辛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