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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诗营与程文广、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诗营,程文广,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王诗营(曾用名王思营)。被告程文广。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汽车南站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宝英(特别授权),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诗营与被告程文广、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诗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诗营承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辛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