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学元与罗娜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462号原告蒋学元,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罗娜理,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学元诉被告罗娜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学元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罗娜理所有的财产在总价值2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原告蒋学元以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学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罗娜理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予以查封;二、将原告蒋学元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严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