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明栋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方明栋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峰,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明栋,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开友,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方明栋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段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开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姚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