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7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袁媛与赵兴平民间借贷 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媛,赵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745-2号申请执行人袁媛,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被执行人赵兴平,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袁媛依据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兴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袁媛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兴平购买的由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南路周家围墙黄金嘉园3幢12104号房屋一套作价124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袁媛的借款本金80万元,该套房屋在中信银行剩余的44万元贷款由申请人袁媛偿还。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由被执行人赵兴平承担。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