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区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建洪、蔡碧金与张家口市宣化吉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洪,蔡碧金,张家口市宣化吉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265号原告陈建洪,个体工商户。原告蔡碧金,个体工商户。原告蔡碧金的委托代理人蔡皓瑾,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文,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吉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桥北16号。法定代表人章玉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洪、蔡碧金诉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吉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洪、蔡碧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洪、蔡碧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建洪、蔡碧金负担。审判员  苗照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