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汤顺贵诉被执行人白深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顺贵,白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汤顺贵,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龙女镇,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白深云,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关于申请执行人汤顺贵与被执行人白深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白深云应赔偿251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南海区xxx的房屋一间,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屋现由我院狮山人民法庭处理(目前在评估、拍卖阶段)。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上述房屋处理完毕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案经执行,除已经在处理的房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森执行员 尹素执行员 黄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颜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