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4日,国籍美利坚合众国,护照号码XXXXXXXXX,硕士文化程度,现住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皇后区,系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辩护人杜立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刘婷、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杜立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将为自己居住处购买家具、家电的费用在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报销,侵占公司59897元现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辩称其作为董事长对用于个人生活所须的物品的费用有权利进行报销,其有享受这些便利条件,其主观上没有侵占的故意。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按照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将购买家具、家电的费用进行报销,不存在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报销款项的行为,2、被告人陈某某并未采取骗取的手段将购买的家具、家电在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报销,3、涉案家具、家电一直归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陈某某对该两项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不存在将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4、陈某某不具有非法侵占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犯罪故意,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被告人陈某某从事董事长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自2012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履行董事长职务期间,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了单人宿舍。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居住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某小区。该房屋的业主为其哥哥陈某甲。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朋友王某某的淘宝账户,从深圳市某某家具店(网店)购买了价值39497元的家具生活用品。并开具了顾客名称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品名规格为办公家具、开票单位为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9500元、9999元、9999元、9999元的发票四张。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从鄂尔多斯市某某家电购买了价值20400元的电器,并开具了付款单位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名称为电器、单位为批、单价为20400.00000、收款单位名称为鄂尔多斯市某某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一张。被告人陈某某将所购买的物品放置于其所居住的房屋内,供其私人所用。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提供总计71700元发票用于报销,包括上述其购买的家具、家电的五张发票共计59897元。其将报销的数额用于冲抵其从单位的借款。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住处将涉案家具、家电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案件的管辖情况。2、拘留证、逮捕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重新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4年5月30日,同年6月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6日,因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期限。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月2日,马应峰(广隆商贸有限公司)报案至鄂尔多斯市公安局,2014年3月25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以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高管涉嫌挪用资金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因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拒不交出会计材料,于2014年4月24日以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隐匿会计凭证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于2014年5月4日以陈某某等涉嫌职务侵占罪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检查笔录、深圳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证实2014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准备出境时,被深圳湾边防检查站当场查获,后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同年5月3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回羁押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5、被告人陈某某的护照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美利坚合众国国籍,1967年8月24日出生,护照号码XXXXXXXXX。6、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合同书,证实于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聘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7、企业机读档案及公司章程、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岗位职责、授权体系和核心工作业务流程,证实公司的组织构成情况,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情况。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2月份,到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董事长。2013年12月3日,其在鄂尔多斯市某某经贸集团电器专卖场购买了价值20400元的冰箱、热水器、饮水机等电器,并放在了其哥哥陈某甲名下的位于伊金霍洛旗某某小区的房子里,该房子平时是其自己居住,购买的电器为自己及一个朋友居住时使用。后其以个人名义将费用在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报销。其认为其作为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公司应该给其购买生活设施并归其使用。其通过朋友王某某的淘宝账户购买的家具也在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报销。其购买家电、家具的事情单位里没有人知道,在公司报销时其没有向公司管理财务的工作人员说明。9、证人乌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市里统一给某某分配的房子给了哈某,后续房子转让的情况其不清楚,之后的手续也都是哈某代替签名的,其不认识陈某某。10、证人哈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陈某某。其与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吃饭的时候说过想卖掉某某小区的房子。后被告人陈某某给其打电话称找到了一位买主,并让其帮助去房地产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后陈某某亲自给其支付了400000元的房款。其与陈某某一起去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子过户到一个叫陈某甲的人名下,该房子应该是陈某某自己买走了。陈某某购买的房子是某某小区二期房,房子总价879261元。陈某某支付其400000元后,陈某某将剩余房款交给了房地产公司。其没有见过陈某甲。11、从内蒙古某某房地产公司调取的某某小区二期房购房款的全部账务凭证,证实陈某甲名下的位于某某小区二期房房屋交易时的账务情况。12、王某某建设银行卡流水,证实2012年8月20日,陈某某为其转账180000元、存入现金100000元,同日其将280205元转入鄂尔多斯市房产管理局。13、调取证据通知书、购房合同、物业合同,证实位于某某小区二期房的业主为陈某甲,该房子从乌某某名下过户至陈某甲名下。14、陈某某朋友王某某从某某家具店订购家具的订单详情及图片,证实调取于王某某淘宝账户,经过王某某本人的确认,包括从某某家具店、淘宝某某灯饰旗舰店、某某轩购买的家具、音响等设备详情。图片上王某某注明“此商品是由我的淘宝账户购买,与购买商品相符”。15、调取证据清单、发票、说明、照片,证实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系淘宝网经营的网店,2013年9月4日,用户名为某某在其店中购买了一批家具(照片所示),该批家具为家用家具,2013年12月中旬发货,联系人为王某某,并开具四张金额分别为9500元、9999元、9999元、9999元,品名为办公家具,顾客名称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16、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0002号)、费用报销粘贴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公安机关说明,证实该记账凭证为2013年12月11日陈某某以燃油费、招待费、快递、低值易耗品的名义报销71700元。其中包括2013年12月3日从鄂尔多斯市某某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20400元、产品为电器的发票;2013年12月2日从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具的四张发票,金额分别为9500元、9999元、9999元、9999元,品名为办公家具。费用报销粘贴单上有经办人陈某某、主管领导陈某、胡某某、财务稽核吴某某、总经理杨某某的签字。17、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对某某小区房进行搜查,并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扣押欧式家具一套(七件)、三星牌电视机一台、汉声音响二个、功放四个带线。18、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清单、情况说明,证实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均进行了登记,但是没有被告人陈某某住处家具、家电的登记记录。19、证人吴某某(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管)的证言,证实陈某某以装修伊金霍洛旗某某大厦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租用的办公室为由,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借出备用金180000元左右,后陈某某将共计71700元的发票(包括20400元的鄂尔多斯市某某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发票,及39497元的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具的四张发票)进行报销,将其个人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借用的备用金进行冲抵。公司为每位高管(包括董事长陈某某)安排了单人宿舍,至于单位在外面是否给陈某某购买或租过房子其不清楚,其也不知道陈某某在某某小区租房的事情。20、证人陈某(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陈某某拿来共计71700元的发票(包括20400元的鄂尔多斯市某某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发票,及39497元的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具的四张发票)进行报销,将其个人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进行冲抵,该笔账目的报销是其做的。报销时财务只对数字和发票进行核对,陈某某用什么发票报账我们财务不过问。公司为每位高管(包括陈某某)安排了单人宿舍,在煤矿以外的地方没有为陈某某购买或租过住处,只是在包头租过一间房屋用作办事处及在伊金霍洛旗租过一间房屋用作办公室。陈某某在某某小区租房的事情其不知道,公司账目上也没有支付过陈某某租房的费用。21、证人吴某某(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陈某某报销的共计71700元的记账凭证的制单人是陈某,而且凭证上写有“其他应收款-应收员工-备用金及借款”,说明该笔开支已经报销,而且是用来冲抵陈某某个人在公司的借款。报销的发票中包括20400元的鄂尔多斯市某某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发票,及39497元的深圳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具的四张发票。公司为每位高管(包括陈某某)安排了单人宿舍,在煤矿以外的地方没有为陈某某购买或租过住处,只是在包头租过一间房屋用作办事处及在伊金霍洛旗租过一间房屋用作办公室。陈某某在某某小区租房的事情其不知道,公司账目上也没有支付过陈某某租房的费用。22、证人陈某乙(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公司为陈某某安排了单人宿舍,公司在包头租赁一间房屋用作办事处及在伊金霍洛旗某某大厦租了一间房屋用作办公室。陈某某在外面租房其及办公室人员都不知道,也没有在公司报备案。如果陈某某在外面租房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的管理制度,租房所产生的费用都应该是陈某某个人承担,公司绝对不会承担也不应该承担。公司办公室采购的的物品如办公家具、车辆之类的,都让财务将采购的物品列入公司煤矿固定资产登记表,然后再拿采购费用发票到财务处进行报销。2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对其说要买某某小区二期房,因没有本地银行卡,就将房款汇到其建行银行卡上。2012年8月20日,其从建行卡账户向鄂尔多斯市房管局账户汇款280205元。陈某某购买的家具、家电是为了与其共同使用。陈某某让其把购买家具、家电费用的发票全部开成办公家具,然后拿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办公家具的名义报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鄂尔多斯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供自己私人生活所用而购买的家具、家电的费用在公司进行报销用于冲抵其在单位的借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作为董事长有权利将个人生活所必须的物品费用进行报销,其有享受这些便利的条件,其主观上没有侵占的故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永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俊杰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