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民初字第3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维芳、蒲育与兰州合生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七里河西站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芳,蒲育,兰州合生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七里河西站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30042号原告刘维芳,女。原告蒲育,男。被告兰州合生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七里河西站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阎遥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芳、蒲育诉被告兰州合生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七里河西站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芳、蒲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兰州合生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七里河西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维芳、蒲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芳、蒲育对被告兰州合生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七里河西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克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