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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宋岳兵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岳兵,赵阳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庞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宋岳兵,男。被执行人赵阳月,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卫计征字(2014)第1009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岳兵、赵阳月在银行存款25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雪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