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高永锋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锋,王海涛,李寿寿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乾刑初字第00023号公诉机关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永锋,又名“高黑蛋”,男,现年31岁,身份证号码:61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人,家住乾县灵源镇三佃村,农民。2011年10月28日因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被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日移送至乾县公安局,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乾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海涛,又名“王进”,男,现年28岁,身份证号码:610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礼泉县人,家住礼泉县石潭镇石泉村,农民。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乾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寿寿,又名“李刚”,男,现年46岁,身份证号码:610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人,家住乾县灵源镇三佃村,农民。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永锋、王海涛、李寿寿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金阿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永锋、王海涛、李寿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永锋妻子李林离家出走,后高永锋怀疑李旋、王凤知道其妻子的下落。2014年11月16日十七时许,被告人高永锋将李旋、王凤带至被告人李寿寿家(乾县灵源镇三佃村),并叫来被告人王海涛,期间高永锋、王海涛、李寿寿采取用拖鞋、钢管殴打,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李璇、王凤说出李林下落未果。2014年11月17日十一时许,被告人高永锋、王海涛又将李旋、王凤带至高永锋家并控制,采取同样的方式逼迫李璇、王凤说出李林下落未果,直至2014年11月18日十四时许,才将李旋和王凤放走。2、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高永锋在光大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816990007079252)。2013年4月11日起,高永锋激活该信用卡后开始使用。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高永锋从该卡中多次透支共计79506.89元,后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高永锋拒不归还透支本息。破案后,被告人高永锋家属已归还透支款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永锋、王海涛、李寿寿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永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永锋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永锋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永锋、王海涛、李寿寿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永锋妻子李林离家出走,后高永锋怀疑李旋、王凤知道其妻子的下落。2014年11月16日十七时许,被告人高永锋将李旋、王凤带至被告人李寿寿家(乾县灵源镇三佃村),并叫来被告人王海涛,期间高永锋、王海涛、李寿寿采取用拖鞋、钢管殴打,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李璇、王凤说出李林下落未果。2014年11月17日十一时许,被告人高永锋、王海涛又将李旋、王凤带至高永锋家并控制,采取同样的方式逼迫李璇、王凤说出李林下落未果,直至2014年11月18日十四时许,才将李旋和王凤放走。案件受理后,我院告知了被害人权益,被害人来我院要求对其医疗费予以赔偿,三被告人均自愿赔偿,并对被害人赔偿了医疗费用。2、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高永锋在光大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816990007079252)。2013年4月11日起,高永锋激活该信用卡后开始使用。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高永锋从该卡中多次透支共计79506.89元,后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高永锋拒不归还透支本息。破案后,被告人高永锋家属已归还透支款项。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对被告人高永锋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申领材料、催款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案件登记表、侦破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捕经过;2、证人高俭某、豆三某证言;3、提取辨认笔录案件照片;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高永锋、王海涛、李寿寿供述。以上证据,三被告人当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证据能证明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永锋、王海涛、李寿寿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永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永锋、王海涛、李寿寿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永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永锋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永锋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永锋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海涛、李寿寿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永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海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寿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兵彦人民陪审员 上鸿博代理审判员 陈丹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