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马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楚四群、王龙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楚四群,王龙建,王龙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马商初字第156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嘉祥县建设路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建伟(特别授权代理),系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科员。被告楚四群,农民。被告王龙建,农民。被告王龙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楚四群、王龙建、王龙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王衍奎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王中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钰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