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吕方智与周永莲、严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方智,周永莲,严树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吕方智,男,生于1948年1月23日,汉族。被告周永莲,女,生于1960年1月6日,汉族。被告严树培,男,生于1942年11月3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方智诉被告周永莲、严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肖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