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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吕方智与周永莲、严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方智,周永莲,严树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吕方智,男,生于1948年1月23日,汉族。被告周永莲,女,生于1960年1月6日,汉族。被告严树培,男,生于1942年11月3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方智诉被告周永莲、严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肖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