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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友伟与被告梁张杰、葛雷、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陈善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伟,梁张杰,葛雷,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陈善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杨友伟,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姜,江苏兢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环,江苏兢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张杰,男,汉族,1980年6月22日出生。被告葛雷,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广,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谯城区药都大道合工大对过。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善苍,男,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8号置地汇丰广场27楼。负责人赵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杨友伟与被告梁张杰、葛雷、亳州市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陈善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被告梁张杰、葛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地位于南京绕越高速K53km+100m附近路段属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起事故其他伤者已在六合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应适用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南京绕越高速K53km+100m附近路段,属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且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温砚富人民陪审员  丁爱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竹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