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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行非审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传海、汤玉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传海,汤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裕行非审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胡传海,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汤玉玉,女,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4)第18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胡传海和汤玉玉违反《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根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4年9月26日作出征收胡传海和汤玉玉社会抚养费7305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4年10月26日前交纳。并告知胡传海和汤玉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送达后,胡传海和汤玉玉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胡传海和汤玉玉未主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4)第18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裕社征决(2014)第18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望芜审判员  卫景文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