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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立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涂小琴与蔡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小琴,蔡宇,刘辉,黎海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立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小琴,女,汉族,1986年1月24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宇,男,汉族,1984年2月2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审被告:刘辉,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审被告:黎海浪,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涂小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涂小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涂小琴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张生茂审判员 熊达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