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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杨、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追偿债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附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杨,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饶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彭杨,男,生于1984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大荣,该公司股东。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400元,被执行人彭杨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中,该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杨继承其母亲杨玉萍在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予以冻结。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杨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杨用继承其母亲杨玉萍在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杨继承其母亲杨玉萍在四川百里峡饮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以清偿其借款100万元及资金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光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