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战义与速美(泉州)鞋业有限公司、廖扬均、杜连枝、泉州市洛江区奥克鞋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战义,速美(泉州)鞋业有限公司,廖扬均,杜连枝,泉州市洛江区奥克鞋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谢战义,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黄振来、谢彬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速美(泉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环镇路北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9835445-6。法定代表人廖扬均。被告廖扬均,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杜连枝,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第三人泉州市洛江区奥克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顶尾楼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2865355-X。法定代表人杜评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战义与被告速美(泉州)鞋业有限公司、廖扬均、杜连枝、第三人泉州市洛江区奥克鞋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战义以双方拟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速美(泉州)鞋业有限公司、廖扬均、杜连枝、第三人泉州市洛江区奥克鞋塑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战义撤回对被告速美(泉州)鞋业有限公司、廖扬均、杜连枝、第三人泉州市洛江区奥克鞋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战义负担。审 判 长 颜智斌代理审判员 苏静娴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