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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执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崔力与董津国、李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力,董津国,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2489号申请执行人崔力,女,汉族被执行人董津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崔力诉被执行人董津国、李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力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津国、李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崔力借款100000元。经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津国、李红名下房产,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4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孙国起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