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0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朱月明与高先明、长沙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明,高先明,长沙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923-1号原告朱月明。被告高先明。被告长沙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锡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明诉被告高先明、长沙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月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其起诉时已经申请缓交诉讼费且亦未补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建助理审判员 彭松林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