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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0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朱月明与高先明、长沙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明,高先明,长沙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923-1号原告朱月明。被告高先明。被告长沙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锡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明诉被告高先明、长沙奥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月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其起诉时已经申请缓交诉讼费且亦未补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建助理审判员  彭松林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