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俊虎与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47号原告:周俊虎,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季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胜,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坤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虎与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周俊虎负担。审 判 长 马怀利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瑞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