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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祁华与白敬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华,白敬友,徐方霖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祁华,女,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敬友,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审第三人:徐方霖,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祁华因与被申请人白敬友、原审第三人徐方霖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祁华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白敬友已经支付全部车款,徐方霖亦将涉案车辆交付白敬友,白敬友占有涉案车辆系合法占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白敬友对涉案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有过错。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祁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祁华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祁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祁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