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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破(预)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浙江恒基电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浙江恒基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破(预)字第2-1号申请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代表人:孙为民。被申请人:浙江恒基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荣。2015年3月25日,申请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以下简称湖州银行城南支行)以被申请人浙江恒基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电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日通知了恒基电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恒基电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现有股东徐建荣、徐建林、徐建平及胡新凤。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徐建荣出资90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7%;徐建林出资3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徐建平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胡新凤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为徐建荣。公司主要经营:电动车、电动玩具制造、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蓄电池销售;蓄电池系列产品的技术研发及转让;进出口业务;蓄电池检测、包装。另查明:根据公司财务报表,截止201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恒基电源公司账面负债16274.39万元,账面资产14489.42万元。其中,申请人湖州银行城南支行对其享有的债权已由本院(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且该判决已经生效。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恒基电源公司系由原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浔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为湖州市南浔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湖州银行城南支行对恒基电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已至清偿期限,恒基电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湖州银行城南支行依法申请其破产清算,主体适格。因恒基电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根据审计报告显示,其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因此,对湖州银行城南支行申请恒基电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对被申请人浙江恒基电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费江辉审判员  朱利琴审判员  徐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