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向明生与重庆市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明生,重庆市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712号原告向明生,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重庆市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肖晓溱。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明生与被告重庆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明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明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俊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