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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少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原要求宣告孙书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泌少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高原,男,201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高保林(高原的爷爷),193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高原要求宣告孙书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原诉称,申请人高原的父亲高进忠因病于2011年12月去世,母亲孙书俊于2012年2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高原请求宣告孙书俊为失踪人。经查,孙书俊,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高原之母。申请人高原的父亲2011年12月因患肺癌去世,母亲于2012年2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高原现跟随其爷爷高保林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书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书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书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发出公告法定期间已满,孙书俊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书俊为失踪人。审判员  李全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