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于志丹,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已在正阳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尚世迪 关注公众号“”